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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程考核与考试管理规定
为保证教学质量,严格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成绩考核范围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 以一学期所讲授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 成绩考核方式
第四条 成绩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由教务处与各系协商确定。
第五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或闭卷、实际操作等。具体方式由教研组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系主任同意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六条 语委测试的普通话成绩和各种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成绩可作为学生本学科的考试成绩。
第七条 各种实践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科目的成绩考核,应在该环节完成后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成绩评定办法
第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九条 各种实践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科目可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可按下列标准换算:
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5分。
第十条 课程学期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50%。平时成绩应包括作业完成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报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和评定标准应在开课前由教研组确定,上课时任课教师向学生宣布,中途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实训课时超过本门课总学时的25%,而又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部分的内容,要单独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该课程应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不得参加该科目的期末考试,该课程的学期成绩即为不及格。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评卷
第十三条 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其教学进度与内容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采用同一试卷。
第十四条 试卷命题由各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指定本专业其他任课教师完成或调用试卷库命题,命题内容要反映教学大纲的要求,覆盖面要宽,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基本题占60%左右;综合题占30%左右,难题占10%左右。命题质量由各系分管教学的系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课程要使用试题库、试卷库,或请校外专家命题。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必须按同一水平要求,同时命二份试卷(A、B卷),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一份作为补考或重修考试试卷。在考试前二周经教研组组长、分管教学的系主任审核后,将确定为期末考试的试卷送到油印室印制。
第十七条 要做好试卷命题保密工作,凡命题和试卷印刷、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题或变相泄题,若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现象作为重大教学事故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评卷由教研组组织教师采用流水方法评阅,教研组负责核分,任何人不得随意提分或降分。
第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教研组要组织教师填写试卷分析表,并将此表和试卷及标准答案交教务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 试卷由各系负责妥善保存,一般保存四年。
第五章 考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 集中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后通知各系,各系和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未经教务处批准各系和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采用口试时,抽签和准备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口试时间掌握在15分钟以内。
第二十四条 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与学生所在系商定,但原则上不安排在期末统一考试时间内。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该学科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该学科总作业量的1/3,缺实训、实验报告或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未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平时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只能重修。重修名单由各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向本系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缓考随补考或本学科下一次考试进行。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由任课教师将签字认可的课程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报课程所属系。各系汇总后将课程成绩报告单报教务处。重修成绩也照此办理。课程成绩单保存至少四年,班级学生成绩总表由学院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填写学生成绩和学生成绩报告单签字时应注意:
(1)认真核对学年、学期、班级、课程、成绩、学分数等重要信息。
(2)对成绩一栏不可有空缺,应注明缺考、缓考、免修、未修或无效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结束五天后可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向所在系提出复查申请。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由系转请有关教研组代为复查,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将查阅结果通知学生。如成绩确有误,任课教师要提交正式文字报告说明原因,经任课教师所在系主管教学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更正。
第三十条 擅自缺考、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无效记,并视情节轻重按《金年会手机版app下载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由各系教学秘书和教务处专职人员两级管理。各系负责统计汇总学生成绩,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并依据不及格人数的多少确定是否组织重修班。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二条 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作业、资料或手机、小灵通,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并做到桌面、书箱、座位三清。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三十四条 开考信号发出,才准答题。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出考场。
第三十五条 考生对试卷有疑难,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分发错误、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 考试时考生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不得使用自备草稿纸。不得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吸烟。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并按《金年会手机版app下载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惩处。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考生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第九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于考试前十五分钟到位,不得擅自调换、互相顶替。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时,需严格核对试卷袋内的材料及袋上标明的科目是否与当堂考试科目一致,然后签字。
第四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检查考生人数、核对其身份并宣布考场规则。
第四十二条 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将试卷发放完毕后,应提醒考生检查试卷页码是否正确,有无空白卷或破损,提醒考生必须填写姓名、学号。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或违反考场纪律,应及时处理并报主考,同时将情况填入考场记录。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不断巡视,不得擅自离岗;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互相交谈、不接打手机。不得拖延考试时间。严禁将试卷传出或带出考场。
第四十五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试卷,按试卷袋上的规定将试卷及有关材料如数装回试卷袋,并将考场记录交考务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监考人员,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一)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
(二)交头接耳。
(三)把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进入考场携带入座位。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无效”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一)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在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
(二)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三)把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等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以及手机机等无线通讯器材携带入座位,并在考试时使用。
(四)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
(五)私调试卷、抢他人试卷或草稿。
(六)开卷考试借用他人的考试课程材料。
(七)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草稿)被抢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视为作弊行为。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无效”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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